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南(90日以上,不含90日)(新办、变更单位情形适用)
发布日期: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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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人员

  1.应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已持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才,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其中,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应满足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的要求。

  5.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二、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原件(电子1份)。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可复印或传真)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

  2.工作资历证明,原件(电子1份)。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因工作资历进行人才认定的除外)。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原件(电子1份)。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因学位进行人才认定的除外)。

  4.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电子1份)。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1)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2)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3)外国人变更单位情形可免提供。

  (4)申请人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为中国境内,可提供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近一年以上的连续居留许可页代替无犯罪记录证明。

  5.体检证明,原件(电子1份)。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外国人变更单位情形可免提供。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原件(电子1份)。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代表机构需一并上传代表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须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加盖公章)。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原件(电子1份)。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8.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原件(电子1份)。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及入境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属于变换用人单位情形的,应持有效工作类居留许可。

  9.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原件(电子1份)。

  系统对申请人头像照片采用“ICAO 9303国际民航组织标准”检测,检测内容为:亮度检测、饱和度检测、清晰度检测、图片背景色检测、图片人像中心检测、头部占比检测、面部遮挡检测、瞳孔检测、头部倾斜检测、红眼检测、佩戴眼镜检测。(检测具体内容可查看头像上传时的照片要求)。

  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0.注销证明(外国人变更单位情形需提供),原件(电子1份)。

  如申请人变换用人单位或岗位(职业)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应当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11.外国人才认定材料,原件(电子1份)。

  外国人才应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通过计点积分申请的,应提供计点积分表中对应的薪资事项承诺书、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工作资历证明、每年工作时间、汉语水平(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世界500强企业任职经验、具有的专利等材料。

  涉及薪资事项承诺申请的,用人单位及外籍申请人应提交薪资事项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年/月度收入、纳税地点等,用人单位盖章、外籍申请人签字。下次办理延期、注销等业务时,应提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个人明细查询的截屏文件(加盖公章)。

  11. 其他材料,原件(电子1份)。

  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原件彩色)上传至办理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3.全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可要求进行线下纸质材料核验。

  四、注意事项

  1.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系统可查询到已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2.国籍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自2023年11月7日起,依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其他缔约国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 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4.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指在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即法律实体)但在境外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境外企业的员工,为履行雇主从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中国境内提供临时性服务,期间报酬由境外雇主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服务提供者数量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执行的任务大小决定。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须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5.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证书须认证),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6.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及企业集团人员内部流动,指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或企业集团聘用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地区总部与其已向许可决定机构备案的全资或合资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其成员公司或者成员公司之间)的相同岗位上流动(包括改任新职务或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注销原工作许可后,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提交新工作许可申请,应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聘用合同(派遣函)、有效居留许可、护照信息页及注销证明。岗位变动的,应补充提交相关工作资历证明。

  7.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包括代表证、医师资格证、短期行医许可证、雇员证、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等,职业资格证明包括厨师证、教练资格证等。

  8.已取得博士学位且所学专业与所聘岗匹配的,工作经历不作要求,依据实际情况,可按外国高端人才(A类)第五款或外国专业人才(B类)第一款申请。毕业一年内的优秀硕士研究生,已取得硕士学位且所学专业与所聘岗匹配的,工作经历不作要求,可按其他外国人员(C类)第三款申请。

  五、审批时限

  1.预审期限:3个工作日(外国高端人才(A类)1个工作日)备注:预审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在线受理。

  2.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全程在线;决定通过后在系统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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