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25年北京公派出国人才培养专项(以下简称“培养专项”)选派工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专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三条 推选单位推荐人选,北京海外学人中心(以下简称“海学中心”)负责组织报名、开展评审、确定人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审核和录取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选派类别(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
第五条 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3至6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3至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6至24个月。
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文件为准。
第六条 2025年培养专项分两组实施,共包括十个一级学科专业。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以下国别的留学单位。
1.第一组选派专业:物理学、生物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农业资源与环境、临床医学;选派国别: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美国、日本、瑞典、瑞士、沙特阿拉伯、新加坡、新西兰、英国。
2.第二组选派专业: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选派国别:澳大利亚、德国、俄罗斯、法国、韩国、荷兰、加拿大、美国、日本、瑞典、瑞士、新加坡、英国。
第七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不提供学费资助。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规定的申请条件。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德才兼备,业务精良,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等。
第九条 申请人应为北京地区非教育系统各类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且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作为核心团队成员参与本单位重点课题、研究项目或开展重点项目攻关、技术创新等。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时应获得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邀请函中应明确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其中留学开始时间应不早于2025年10月1日,且不晚于2026年12月31日。邀请函内容中申请人姓名、留学身份、留学期限、专业方向及外方签字缺一不可,否则将视为无效邀请函。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与推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应在计划留学回国日期之后。
第十二条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能够组织带领团队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并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优先支持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管理人员一般应担任副司局级(含)以上、或副总经理(含)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三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人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第十四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邀请函中应明示留学身份为博士后。
第十五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各语种要求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连续留学8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工作12个月(含)以上,或曾以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身份留学3个月(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托福、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日语、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雅思(学术类)6.5分、托福网考(ibt)95分;
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B2级;
日语达到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三级(N3);
韩语达到TOPIK3级。
6.赴其他语种(除英语、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以外)国家留学者,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对该语种的面试或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出要求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试成绩单。此类人员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报考WSK/TOEFL/IELTS等考试,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第十六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放弃且自资格有效期到期之日起不满2年;
4.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按照《2025年北京公派出国人才培养专项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材料并提交单位审核,单位对照《2025年北京公派出国人才培养专项材料审核表》进行审核。
申请人填报 《2025年北京公派出国人才培养专项申请表》(点击下载)。申请表为EXCEL制式表格,包括基本情况、申请留学情况、教育与工作经历、主要学术成果、主要学术成果摘要、研修计划、国外邀请人(合作者)、人员信息采集八个部分。填报选派专业有关内容可参考《选派专业填报参考》(见附件)。
第十八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申请资格、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在单位推荐意见表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 材料报送要求
1.纸质版材料。申请人自行打印《2025年北京公派出国人才培养专项申请表》(按顺序整理齐备,人员信息采集表无需打印),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交由推选单位审核,由单位加盖公章。2025年5月12日至6月2日期间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报送至海学中心。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西大街39号中关村创业大街2号楼中关村国际人才服务功能区。
2.电子版材料。《2025年北京公派出国人才培养专项申请表》Excel版+纸质材料扫描版(按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的顺序扫描成一个PDF)发送至lichao@bjhwxr.gov.cn邮箱。命名格式:推选单位+申请人姓名
第二十条 海学中心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本年度拟选派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评审确定的拟选派人员应于2025年6月22日至6月24日期间登录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说明:填报信息应与《2025年北京公派出国人才培养专项申请表》保持一致)。
拟选派人员在系统中按提示打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和《单位推荐意见表》报推选单位审核。单位填写推选意见(500字以内),审核盖章后报送海学中心(报送地址同本办法第十九条,推选意见WORD版请发lichao@bjhwxr.gov.cn邮箱)。
第二十二条 2025年7月10日前,海学中心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报送拟选派人员名单。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于8月底前公布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推选单位对本单位选派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选派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6年12月31日。在此有效期限内,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未经申请放弃留学资格者,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第二十五条 选派人员在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选派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管理。选派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机票预订等派出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为选派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选派人员派出前,如因签证、国外导师等客观原因需变更留学计划的,须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选派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以便确认资助起算时间,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选派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留学单位、国内推选单位、海学中心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达到持续领取奖学金条件。选派人员应定期向推选单位报告有关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选派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国内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1个月内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提交研究报告(研究报告由推选单位报送海学中心),并在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二条 推选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过程管理和回国后考核。
1.在选派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2.对选派人员进行内部培训,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安排出国前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指导其参加海学中心组织的行前培训,对办理派出手续进行审核、指导和帮助。
3.及时了解选派人员在外情况,指定专门联系人,督促其按期完成工作或访学计划,将其在外期间的综合表现作为人才培养考核要素,在其遇到特殊困难时予以扶助。
4.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国驻外使(领)馆、海学中心等单位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选派人员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5.在选派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定期对本单位派出人员在外管理和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三条 选派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北京公派出国人才培养专项)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选派人员如有不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及本选派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海学中心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学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选派专业填报参考
选派专业填报参考
留学就读专业 (一级学科名称) | 专业名称(二级学科名称) |
0701 数学 | 070101 基础数学 |
070102 计算数学 | |
07010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 |
070104 应用数学 | |
070105 运筹学与控制论 | |
0702 物理学 | 070201 理论物理 |
070202 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 |
070203 原子与分子物理 | |
070204 等离子体物理 | |
070205 凝聚态物理 | |
070206 声学 | |
070207 光学 | |
070208 无线电物理 | |
0710 生物学 | 071001 植物学 |
071002 动物学 | |
071003 生理学 | |
071004 水生生物学 | |
071005 微生物学 | |
071006 神经生物学 | |
071007 遗传学 | |
071008 发育生物学 | |
071009 细胞生物学 | |
071010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1011 生物物理学 | |
0714 统计学 | 071401 数理统计学 |
071402 应用统计学 | |
071403 金融统计、风险管理与精算学 | |
071404 生物与卫生统计学 | |
0811 控制科学与工程 | 081101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
081102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 |
081103 系统工程 | |
081104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 |
081105 导航、制导与控制 | |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081201 计算机系统结构 |
081202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 |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 |
0817 化学工程与技术 | 081701 化学工程 |
081702 化学工艺 | |
081703 生物化工 | |
081704 应用化学 | |
081705 工业催化 | |
0831 生物医学工程 | 本一级学科不分设二级学科 |
0903 农业资源与环境 | 090301 土壤学 |
090302 植物营养学 | |
1002 临床医学 | 100201 内科学 |
100202 儿科学 | |
100203 老年医学 | |
100204 神经病学 | |
100205 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 | |
100206 皮肤病与性病学 | |
100207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 |
100208 临床检验诊断学 | |
100209 护理学 | |
100210 外科学 | |
100211 妇产科学 | |
100212 眼科学 | |
100213 耳鼻咽喉科学 | |
100214 肿瘤学 | |
100215 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 |
100216 运动医学 | |
100217 麻醉学 | |
100218 急诊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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